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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官怎么办案?办案组架构今天发布
时间:2017-09-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检检察官怎么办案?办案组架构今天发布

南方都市报2017-09-25 18:06南都讯 记者程姝雯 实习生刘嫚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相关办法今日在最高检官网发布。据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是按照司法改革“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细化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官等在办案中的职责权限。

检察官办案组两人以上、可固定或临时设置 

   最高检办案组织形式如何设置?今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一共15条,其中规定,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最高检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根据办法,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可以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

办案组的人员如何产生?办法明确,临时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及主任检察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指定,固定设置的则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批。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办案组,为主任检察官,如果参加同一办案组,依序或者由检察长指定担任主任检察官。

办法还规定了检察辅助人员配备的两种方式,即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可以固定配置,也可以集中管理,根据办案需要随案配备。

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 

   办法规定,固定设置的办案组内的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可以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主任检察官对组内其他检察官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不行使办案事项决定权和审核权。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明确了“部门负责人审核”制度,由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决定的办案事项,除通知、告知等程序性事项外,原则上应在决定前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根据办法,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时,可以要求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对案件进行复核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就自己的意见与检察官沟通,“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

  此外,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审核案件时,如不同意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意见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可以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对案件进行复核,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对案件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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