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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爱未检】 “训诫+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 检察携手社会力量共护“少年的你”重新起航
时间:2023-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罪错未成年人,10月20日,岢岚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罪错未成年人召开了训诫会;向罪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在司法社工的共同参与下,对罪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会。


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未检干警通过开展训诫会,引导罪错未成年人提升法律意识、做好自我管理,并对罪错未成年人提出殷切希望,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未检干警们向罪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送达了《督促监护令》,强调监护人要强化履行家庭监护职责,改变不当教育方式,实现与孩子的有效沟通,发现孩子存在不良行为时,要及时予以纠正,帮助孩子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司法社工通过自我介绍、团体规范、关系辨认、深刻反思、情感对碰、情景再现、播放视频资料、知识普及、布置作业等方式协助罪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了解了家庭沟通情况,掌握正确的沟通技巧,帮助监护人建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引导孩子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

下一步,岢岚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能动履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犯罪工作,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文字: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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