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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1-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司法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深化改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强化法律监督的重大举措,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支持和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各级检察机关要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等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要积极、稳妥探索开展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支持起诉、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发现的案件线索,可以依法调查核实;对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有关制定主体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
  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专业化建设,规范检察机关自身司法行为,切实提高检察公益诉讼能力和水平。

  三、行政机关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取查阅行政执法卷宗、收集证据材料等调查核实工作;要认真研究落实检察建议,及时整改、按期回复。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
  省财政部门应当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完善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指导公证机构、律师、司法鉴定机构以及专业调解组织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诉前检察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行政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内容。

  四、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衔接
  建立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机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应当将有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五、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公正审判;要及时将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书面依法告知相关行政部门。
  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对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在案件受理、审判、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公益诉讼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营造人民群众参与、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七、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重点围绕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协作配合、履职情况、工作质效、规范运行等情况,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公信力。
  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渠道,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旁听公益诉讼案件庭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推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作用。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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